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三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三亚学院社科联。
第二条 三亚学院社科联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学校联系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作为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海南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海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并承担其委托任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理论引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正确方向。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和学理化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科学研究。协助制订落实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协助社会科学类项目申报、成果评奖等工作,重点支持重大课题研究攻关。支持校内学术社团发展,探索建立有特色的研究平台,推进学术创新,服务高校学科建设,在强化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三)社会服务。积极引导社科工作者围绕学科前沿问题和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推动“跨界校园”、“跨区校园”、“并行校园”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浓厚学术氛围,激发学术创新活力,服务人才培养。
(五)社科普及。组织开展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建立学校社科专家库,积极推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协助省社科联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校级社科普及基地,开拓新的社科普及领域,探索科普工作新形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入会方式:
(一)学校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无特别声明,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学校各级各类社会科学学会(术)组织,如无特别声明,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请求本会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正当的权益;
(五)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社科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六)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七)优秀的科研成果可获得通过本会向上一级社科联申报优秀科研成果;
(八)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调研、科普等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计划、学术活动情况和学术资料、学术成果。
第九条 本会会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三亚学院社科联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校社科联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可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四)审议和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社科联委员会是校社科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校党委批准后产生。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予以调换。
第十四条 校社科联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社科联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校社科联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点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三)决定校社科联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 校社科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经学校党委提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校社科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学校科研处。社科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包括学校行政拨款,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校社科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社科联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社科联委员会负责解释。
